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落實推動產學合作、提昇事業培育成效,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及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設置「國立政治大學產學營運暨創新育成總中心」 (以下簡稱總中心)。
民國107年1月5日第197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落實推動產學合作、提昇事業培育成效,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及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設置「國立政治大學產學營運暨創新育成總中心」 (以下簡稱總中心)。
總中心應自給自足,任務如下:
總中心下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產業聯絡中心及研究暨創新育成總中心(以下簡稱研創中心),各中心職掌如下:
總中心置營運長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本校教授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 置副營運長一至二名,由校長聘任之。
育成中心得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運用相關自籌經費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
產業聯絡中心人員置主任一人,由副營運長兼任之。
總中心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校長聘請校內熟悉育成和產學合作業務之教研人員組成之。 營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推動委員會職責如下:
總中心設專家顧問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營運長就校內外相關專業之教研人員及專業人士聘任之。 營運長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顧問諮詢委員會職責如下:
總中心及各中心得置行政人員及研究人員若干人,其進用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 總中心行政人員協助營運長執行業務; 研究人員以研發企業創新營運模式與方法,協助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 提昇進駐企業國際化能力,並建立知識共享環境為職責。
為執行總中心任務,本校應提供進駐廠商必要之空間暨相關設施,其收費方式另訂之。
總中心為推動業務發展,得就培育輔導、協助產學合作、管理、考核及營運訂定相關辦法,其要項應包含但不限下列事項: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